承運負責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壞、遺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但承運人因不可抗力、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及其它原因造成的,由承運人出具相關證明后,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以下情況是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:
托運人、收貨人的過錯。這主要是指由于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。根據本章的規定,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:
1、由于托運人對貨物包裝的缺陷,而承運人在驗收貨物時又無從發現;
2、托運人自己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,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裝載規定,交付貨物時,承運人無法從外部發現的;
3、押運人應當采取而未采取保證貨物安全措施的;
4、收貨人負責卸貨造成的損失;
5、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,而沒有如實申報造成損失,導致承運人沒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造成的等等。